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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68年12月05日 號次:第359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茲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張繼正

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之一  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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