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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4月30日 號次:第3505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茲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經濟部部長 張光世

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公布

第 六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總工程司兼工務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十二職等;技正二人至四人,工程司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秘書二人,專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修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公布

第 五 條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