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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4月06日 號次:第3495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

茲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 十 條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或醫療機構或團體或醫師、藥師、牙醫師、獸醫師、藥商需用麻醉藥品,應向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處或代銷處所購用之。但軍方需用者,得由軍醫主管機關查明每年需要數量,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核分批購買。
前項藥商以在省(市)衛生署主管機關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並應經領有證書之藥師簽署。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