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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4月06日 號次:第349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

茲修正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十八條  中央衛生實驗院各所組及實驗區,得置醫師、藥師、衛生工程師、護士、助產士、衛生工程員及衛生稽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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