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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4月06日 號次:第349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

茲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 政 院 院 長 孫運璿
司法行政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十四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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