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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4月06日
號次:第349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
茲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 政 院 院 長 孫運璿
司法行政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十四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