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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24日
號次:第672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71號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公布
第二十三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