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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12月05日 號次:第375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茲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公布

第十七條  就養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採全部供給制,並對傷殘人員酌予傷殘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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