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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69年12月05日
號次:第375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茲修正銀行法第八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張繼正
修正銀行法第八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公布
第八十四條 儲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但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購屋儲蓄放款之最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