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778
制定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69年11月28日 號次:第375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茲制定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設三科,分掌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規劃、管制、督導有關放射性待處理物料之貯存及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規劃、管制、督導有關放射性待處理物料之海陸運輸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
第 四 條  本處置科長三人,技正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科長二人由技正兼任;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科員二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五人至七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八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為辦理國內放射性待處理物料之陸上貯存,設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貯存場,置場長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物理、化學、一般化學工程、核子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一般工程、土木工程、輻射安全、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九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