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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關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9月01日 號次:第3715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茲修正關稅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解釋準則、目錄及稅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張繼正

註:海關進口稅則部分解釋準則、目錄及稅則見本報第三至一二一頁。

修正關稅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公布

第 三 條  關稅依海關進口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海關進口稅則之稅率分為兩欄,分別適用於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及無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其適用對象,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查照。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