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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並修正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8月01日
號次:第370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一日
茲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一日公布
第 一 條 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五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第 九 條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