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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23日
號次:第369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茲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四 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關於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法院之督導。
第十九條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