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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

公布日期:69年07月07日 號次:第369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七日

茲制定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交通部部長 林金生

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七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法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儲金業務之經營、管理及以郵政定期儲金存單為質之貸款事項。
二、郵政劃撥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三、郵政匯兌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五、儲匯代辦業務之經營、管理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對全國各郵區及各地郵局辦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有指揮監督之權。
第 四 條  本局設四處,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處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郵政總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總稽核一人,掌理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及帳務、財務之稽核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副處長五人,稽核十六人至二十人,副稽核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科長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管理師十四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股長五十六人至七十人,管理員七十八人至一百零二人,佐理員九十人至一百十六人。
本局為審核、清理各郵局儲金、劃撥、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營業帳目,置儲金工作員二百八十五人至六百二十九人,匯兌工作員九十五人至二百十一人,簡易人壽保險工作員八十八人至一百九十六人。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
本局設會計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或五人,股長十五人至十七人,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副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九人。製卡員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三十人。
第 九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郵政總局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