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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 一 條  看守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關於審判中被告之羈押事項,並受法院之督導。
地方法院轄區遼闊或案件繁多者,得設二以上之看守所。
第十三條  看守所置主任管理員,委任;管理員,委任或僱用;辦理戒護事務。其名額由法務部按各看守所實際情形定之。
女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婦女充之。
管理員獎懲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