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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十二條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