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807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八十五條之一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管訓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第八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