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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八十五條之一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管訓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第八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