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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二十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造具月報表,報由該管法院院長轉報司法院。
前項月報表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及區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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