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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法務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二十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造具月報表,報由該管法院院長轉報司法院。
前項月報表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及區域,由司法院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