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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訟事件法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四十七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一百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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