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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務部組織法

公布日期:69年06月30日 號次:第368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茲制定法務部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 政 院 院 長 孫運璿
司法行政部部長 李元簇

法務部組織法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一 條  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監所、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第 二 條  法務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 三 條  法務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 四 條  法務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法律事務司。
二、檢察司。
三、監所司。
四、保護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第 五 條  法務部設調查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六 條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訓練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七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刑事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監所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法規之研擬及賠償義務機關應訴時之協助事項。
六、關於鄉鎮調解業務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編譯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之法律事務事項。
第 八 條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三、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七、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事項。
八、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檢察事項。
第 九 條  監所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犯罪矯治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設置、廢止事項。
三、關於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保安處分處所設施之規劃、改進事項。
四、關於監獄調查分類、教化、作業、技能訓練、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五、關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事項。
六、關於看守所被告性行考核、生活輔導、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少年觀護所少年鑑別、教導及衛生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八、關於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有關監所事項。
第 十 條  保護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司法保護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犯罪預防事項。
三、關於犯罪原因之調查、研究、分析事項。
四、關於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關於更生保護會之設立許可事項。
六、關於更生保護事業之規劃、指揮、監督事項。
七、關於法律扶助、法律服務及訴訟輔導之推動、獎勵事項。
八、關於法律知識之推廣事項。
九、關於其他司法保護事項。
第十一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四、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及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所屬機關房舍修建之監督事項。
七、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陳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及查詢事項。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法務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四條  法務部置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均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法務部置參事六人至八人,主任秘書一人,司長五人,專門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均簡任;副司長五人,簡任或薦任;秘書六人至八人,視察二人至四人,均薦任,其中各二人得為簡任;技正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三十四人至四十人,編審十六人至二十二人,專員二十人至二十八人,均薦任;科員五十人至六十四人,委任,其中十四人至二十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或三人,書記官十六人至二十人,均委任;雇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十六條  法務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任或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法務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分掌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八條  法務部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