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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公布日期:69年06月11日 號次:第368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一日

查民國六十七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前以國家面臨非常情況,經依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項之規定,發布緊急處分令予以延期舉行。茲據行政院呈,以體察國家當前情勢發展,為增進民主憲政功能,上項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報請於本(六十九)年內定期舉行。特核定如下:
一、前依緊急處分令第三項延期舉行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應於本(六十九)年內定期舉行。
二、上項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名額,應予擴增,經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規定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並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僑選增額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遴選辦法」,另令公布。
三、本年內定期選舉所選出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應自七十年二月一日起依法行使職權。其選舉之投票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定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