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26
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10日
號次:第672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81號
茲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國防部部長 李 傑
法務部部長 施茂林
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公布
第二十七條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十六條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