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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10日 號次:第672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71號
茲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公布
第 三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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