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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10日 號次:第672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61號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財政部部長 何志欽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公布

第 六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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