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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10日 號次:第672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51號

茲修正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保險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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