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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史館辦事細則」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03日
號次:第6723號
國史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國人字第0950003742號
修正「國史館辦事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附「國史館辦事細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館 長 張炎憲
國史館辦事細則
民國95年12月22日國人字第0950003742號令修正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
第二章 職掌
第 八 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編纂、研究與出版等事項。
二、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之研議、內容考訂與出版等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之口述訪談,舉辦研習營、演講會、討論會等事項。
四、國史專題、大事紀、人物傳記之史料編纂、研究與出版等事項。
五、館刊、學術集刊、褒揚令集、志書與修史工具書之編纂、研究與出版等事項。
六、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相關資料庫之建置等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第 九 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採集科):一般史料檔案之採集、審選;一般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檔案)之典藏維護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典藏庫房之檢調、清理、安全維護;政府職名錄蒐集、彙整等事項。
二、第二科(整編科):一般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檔案)之整理、立案、編目、建檔、縮攝、數位化前置作業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檔案文物作業管理系統、網頁資料審查、維護等事項。
三、第三科(數位科):一般史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照片及視聽檔案)之修護、掃描、拍攝、備份、定期轉存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開發數位加值產品等事項。
四、第四科(閱覽科):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集、編目、建檔、分派、典藏、淘汰、借閱、參考諮詢及相關作業規範之擬訂;圖書典藏庫房之檢調、清理及安全維護;圖書管理系統之維護;史料檔案原件之閱覽、複製、參考諮詢、統計等事項。
第 十 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蒐藏科)總統副總統文物(含史料檔案、圖書、器物等)之蒐集、審議鑑定暨器物類文物之整理、入藏登錄、編目建檔、典藏維護、保存修復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展覽科)展場之規劃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之策劃、執行及研究改進;展品之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推廣科)展覽之推廣教育;導覽之訓練及設施規劃、管理;觀眾服務及諮詢;志工培訓及管理;新進期刊、資料庫及複製史料檔案、總統副總統圖書之閱覽服務等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處辦理資訊業務外,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秘書科)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與檢討;館務會議、主管會報之議事、紀錄、管考;大事紀之彙編;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公共關係之聯繫、安排;法制事項之彙辦等事項。
二、第二科(文書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出版品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庶務科)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詢價、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等採購事項辦理;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駐衛警察及工友管理;車輛、園藝、辦公處所、集會場所及機關安全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營繕與文化古蹟管理科)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修繕與管理;建築物與結構物規劃、保養、修繕與管理及其他工程營繕管理事項;工程定作之詢價、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履約、訂約與驗收等採購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