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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下水道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03日
號次:第672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6531號
茲修正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下水道法修正第二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