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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95年12月27日 號次:第67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任命林煌為教育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陳茂雄、江燕飛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康朝山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人事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黃謀信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林麗瑩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洪志明、張曉雯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李嘉明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周慶華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宋恭良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
任命趙依雄、謝秀萍為經濟部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劉秉沅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簡任第十職等副分局長,簡俊傑為經濟部水利署簡任第十職等正工程司。
任命何祥瑜為僑務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侯靜雯、蕭惠菁、張智堯、古富祺、郭志明、張立中、王亞樵、舒瑞金、樊家妍、張志明、魏宏安、劉玉書、黃彥琿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冠益、古正育、周麗真、陳玫玲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任命陳連禎為警監三階警察官。
任命黃立民、蔡世雄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林志哲、楊力靜、錢文賢、李慶陽、鄭延俞、詹巍商、黃裕全、陳清亮、胡伯德、林漢彰、陳茂春、張簡復源、陳志和、胡怡華、楊新茂、歐再傳、曾摩西、高憲章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翁菁蓮為警正警察官。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任命黃純英為行政院衛生署簡任第十職等視察,劉淑芬為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趙蔚民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長。
任命曾銘宗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林志吉、邱美珠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林棟樑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陸毓瑾、呂蕙容、蕭善言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第十職等稽核,黃良瑞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陳麗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蔡媛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第十職等稽核,林瑛珪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吳崇權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陳德強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派楊郁湜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簡派第十一職等主任。
任命王長瑩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任命徐景文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蔡泰清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任命梁溫馨、梁伯州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黃莉雲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蕭文學、許旭聖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
任命林彥慶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鳳秋、吳蕾惠、林幸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洪志成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孟洲、林大淵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塗佩菁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孟皇、蔡欣怡、林世民、張清洲、陳思成、陳端宜、李東柏、林中如、劉惠娟、郭宜芳、楊中琪、許蓓雯、王炳人、劉家祥、陳興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良俊、蔡大廷、曾淑真、陳惠萍、李佩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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