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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12月27日
號次:第67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681號
茲修正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國防部部長 李 傑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公布
第 十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