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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11月08日
號次:第6714號
中央研究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09503581001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條文。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條文。
院 長 翁啟惠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條文
第 十三 條 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下:
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為二年,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由所(處)務會議評審通過,方得續聘。
二、助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聘審要點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在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續聘。升等為副研究員時評審成績特優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三、副研究員之第一次及第二次聘期各為五年,第三次以後各為三年;在每次聘期屆滿前,應依聘審要點辦理續聘。但於續聘或新聘時評審成績特優者,或已獲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永久聘書者,得由所長(處主任)推薦,呈請院長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四、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五、特聘研究員之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六、年滿六十五歲之本院院士,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至年滿七十歲為止。
七、獲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依聘審要點之規定,新聘為特聘研究員,不受年齡之限制,其聘期由院長提請本院院務會議決定之。全球性學術殊榮之參考項目由本院院務會議另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研究人員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或第一項第二款助研究員聘期屆滿前經評審未獲通過升等,得報請延長聘期一年或辦理資遣。資遣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延聘期間不得辦理升等或續聘,延聘期滿後,不得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