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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五條條文

公布日期:70年07月31日 號次:第38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三十日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張繼正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公布

第 五 條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赤糖按五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六、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但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但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二、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三、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六)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
  1.容量在二百五十公升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電視機:
  1.黑白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供工業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錄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電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錄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吸塵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電烤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十七、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
  1.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三千六百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電動車輛按前兩目稅率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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