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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

公布日期:70年07月13日 號次:第385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三日

茲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張繼正

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三日公布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限,第二款之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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