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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公布日期:70年01月23日 號次:第377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三日

茲制定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交通部部長 林金生

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信長期及短期經營建設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電信業務之經營、推展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電信建設工程之策劃、設計及執行事項。
四、電信器材之儲運、調度事項。
五、電信機線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六、電子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及維護管理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辦理事項。
第 三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三處至九處及一庫,分別掌理各區管理局所掌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典守、產業管理、公務車輛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庫事項。
第 五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務。
第 六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置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一人,副處長三人至九人,庫主任一人,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三人至十五人,副總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幫工程司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管理師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師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三十二人,佐理員一百人至五百四十人,機務工作員二百七十三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一人,線路工作員二百七十三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一人,報務工作員四十六人至二百五十四人,話務工作員一百八十二人至一千零十四人,營業工作員一百三十七人至七百六十一人。
第 七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設人事處(室)及會計處(室),各置處長(主任)一人,副處長(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得視地方行政區域及各地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二等、三等電信局。
各等電信局之設置標準,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九 條  特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科長六人至十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幫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六人至十二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六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佐理員六十人至一百二十人,機務工作員三百五十六人至四百七十六人,線路工作員三百五十八人至四百七十六人,報務工作員六十一人至七十九人,話務工作員二百三十七人至三百十七人,營業工作員一百七十九人至二百三十七人。
特等電信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一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課長四人至六人,主任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幫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三人,副管理師二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四人至八人,佐理員三十人至八十人,機務工作員一百四十九人至一百九十七人,線路工作員一百四十九人至一百九十七人,報務工作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話務工作員九十九人至一百三十一人,營業工作員七十三人至九十九人。
一等電信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二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課長二人或三人,佐理員十八人至三十二人,機務工作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線路工作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報務工作員四人至六人,話務工作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營業工作員十三人至十七人。
二等電信局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各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三等電信局置局長一人,佐理員二人至十人,機務工作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線路工作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報務工作員二人或三人,話務工作員八人至十人,營業工作員六人至八人。
第十三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得設工程總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幫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師一人,佐理員二十人至五十人,機務工作員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線路工作員二百十人至四百三十八人。
工程總隊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工程總隊得視實際需要,設工程隊二隊至六隊,各置隊長一人;所需工作人員,依據建設計畫及進度定期聘僱之。
第十四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由各電信管理局擬訂,報請電信總局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