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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教育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1年06月09日 號次:第399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九日

茲修正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內政部部長 林洋港
教育部部長 朱匯森

修正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九日公布

第 六 條  初級警察教育,設警員班,分甲乙兩種,其修業年限如左:
一、專科警員班:二年。
二、甲種警員班:一年。
三、乙種警員班:三年。
第 七 條  警員班應考資格如左:
一、專科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甲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三、乙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