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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學法條文

公布日期:71年04月16日 號次:第3969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茲修正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教育部部長 朱匯森

修正大學法第三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公布

第三十四條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須實習完畢,提交研究報告,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凡在大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試驗及格,得入大學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期滿經依規定考試通過,分別依學位授予法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同等學力之標準及報考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