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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並修正條文
公布日期:71年01月20日
號次:第393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茲將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徐立德
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 九 條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