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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71年01月20日 號次:第393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公布

第 五 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七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