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公報查詢

點閱數:699
修正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72年12月12日 號次:第422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茲修正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內政部部長 林洋港

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及警察教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中央警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內政部,辦理高級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學術,並依大學法有關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 三 條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畢業生輔導室:掌理有關畢業生輔導事項。
七、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室、館,除畢業生輔導室外,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第 四 條  本校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學系、班及研究所。
第 五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第 六 條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各若干人,均聘任;其員額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
本校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數之內。
本校大學本科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科學實驗室、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均由前二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
第 七 條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監或簡任;處長三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薦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組長十四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均警正或薦任;編審二人至四人,薦任;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警佐或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均委任;警衛隊隊長一人,警衛隊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並得僱用雇員六人至十四人。
前項之處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第 八 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薦任;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以醫師一人兼任室主任。
第 九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薦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校設學生(員)總隊,掌理學生(員)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中隊長、訓導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
第十二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十三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本校辦事細則,由本校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