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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2年11月11日 號次:第4215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徐立德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