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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增訂民事訴訟法條文

公布日期:72年11月09日 號次:第421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茲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三十四條及第六百三十五條;並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三十四條及第六百三十五條;並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公布

第九十五條之一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第六百零八條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第六百二十二條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第六百三十四條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第六百三十五條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
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聲請人死亡者,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