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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74年10月23日 號次:第452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茲制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教育部部長 李 煥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教育部,掌理臺灣地區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與輔導等事宜。
第 二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
一、研究推廣組:掌理有關藝術教育之研究、設計、調查、出版及推廣事項。
二、展覽演出組:掌理有關藝術之展覽、演出及實驗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四 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組主任三人,研究員一人至三人,編輯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九職等;助理編輯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幹事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五 條  本館為應事實需要,得報准教育部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充任之。
前項顧問及委員為無給職。
第 六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七 條  本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九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