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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74年10月23日 號次:第452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茲制定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教育部部長 李 煥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全國體育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全國各機關團體、企業機構體育活動之協調、諮詢事項。
四、關於全國國民體能檢查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全國體育活動之建議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分別聘請之:
一、中央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體育學者、專家。
三、有關體育之教育主管人員。
四、對體育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五、熱心體育人士。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司司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組織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六 條  本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會外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會議議決事項,由教育部採行。
第 八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