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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公布日期:74年06月28日 號次:第4470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茲制定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教育部部長 李 煥

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 一 條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七條規定設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大學係以視聽傳播媒介為主方式,實施成人進修教育;以普遍提高國民教育文化水準,改進人力素質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大學除採用電視教學、廣播教學外,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
電視教學與廣播教學之教學節目,由本大學聘請教師會同教育部指定之電視電臺或廣播電臺製播。
面授,係於各地區專設學習指導中心,進行研討、實驗、實習、專題作業或疑難講解;書面輔導,係由本大學以教材、參考資料或作業,指導學生研習。
第 四 條  本大學學生,分為選修生、全修生及自修生,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第 五 條  選修生須年滿十八歲始得登記入學。
第 六 條  全修生具有學籍,須年滿二十歲,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經入學試驗及格者始得入學。
全修生每學年招生名額,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選修生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有第一項之同等學力。
第 七 條  自修生係指有志進修而自行收視電視教學或收聽廣播教學者。本大學得依其要求,提供書面輔導。
第 八 條  本大學所設學系,應基於國家社會或成人進修之實際需要,兼顧電視、廣播教學之功能,報請教育部核定,不受大學法規定之限制。
第 九 條  本大學教學科目及教材內容,應以增加學生學養及技能為目的。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由本大學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 十 條  本大學採學分制。
選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八學分。
全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為五學分至十學分,前學期成績優異者,次學期得加至十二學分。其全部應修學分總數,應不低於一般大學最低應修學分總數,並由本大學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十一條  選修生修畢所習科目,成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經入學試驗及格,入學為全修生時,已取得學分證明書之科目,免予修習。
第十二條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由本大學發給畢業證書。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者,得就已修畢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第十三條  本大學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
學生成績應從嚴考查,其辦法由本大學訂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教育部聘任。
第十五條  本大學設左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註冊、課務、教材編撰及資料處理事項。
二、教學節目處:電視教學及廣播教學節目之製作、播放及與電視電臺、廣播電臺之連繫、協調事項。
三、輔導處:各學習指導中心之連繫、協調及學生輔導事項。
四、研究處:教學改進、教學節目製作及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秘書處:計畫、公共關係、教材出版、發行、事務、文書及不屬其他各處之事項。
第十六條  本大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十七條  本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八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其餘各處均置處長一人,除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任外,其餘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
第十九條  本大學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由校長聘任。
第二十條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聘用或僱用職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有關事宜。
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本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以期德、智、體、群、美之平衡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依需要備置教室、視聽室、圖書室、個別輔導室、實驗或實習設備及其他必要之教學設施。
前項設施,得商洽當地校、院或社會教育機構提供。
第二十二條  本大學得報經教育部核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第二十三條  本大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由教育部依需要核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