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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並增訂懲治走私條例並增訂條文
	
	
	
		
			公布日期:74年06月26日
			號次:第44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茲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並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並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一 條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之案件,合於本條例所列處罰之規定者,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其涉及匪諜或其他刑事罪嫌部分,逕由軍法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之一  在動員戡亂時期,自淪陷區私運物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或自本國自由地區私運物品前往淪陷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