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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庫券發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74年05月20日 號次:第445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茲修正國庫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財政部部長 陸潤康
修正國庫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公布
第 二 條 國庫券償還期限,每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四天。其未償還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但其中用於調節國庫收支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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