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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

公布日期:75年07月02日 號次:第463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日

茲修正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修正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日公布

第十五條  中央設警官學校,各省(市)設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
前項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必要時得由中央設置或由省(市)聯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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