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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條文

公布日期:75年05月14日 號次:第460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二十八人,書記官委任;藥師一人、護士長一人,均薦任或委任;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護士四人、病歷管理員一人,均委任或僱用。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