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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公布日期:75年01月27日 號次:第456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財政部部長 錢 純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 四 條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及以澱粉為原料製成之果糖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七、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但利用國內已稅塑膠加工剩餘之下腳廢料,或廢棄之塑膠製品收回再製之塑膠料,暨供強化塑膠用之不飽和聚酯樹脂免稅。
八、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但人力及獸力車輛暨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九、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十一、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二、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十三、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十四、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溶劑油。
  (七)液化石油氣。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但手提十二吋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
  (九)吸塵器:凡以電力吸塵之器具均屬之。
  (十)電烤箱:凡以電力或電子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
十七、鋼琴、電子琴:凡各種鋼琴及電子琴均屬之。但單層鍵盤電子風琴及手提電子琴免稅。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進口廢鋼或拆船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補助原動機者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第十六款第三目及第十八款應稅貨物,為簡化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原料或主要機件折算課徵。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八款貨物之貨物稅,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指定施行日起,停止徵收。
第 五 條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赤糖按五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六、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但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但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十二、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三、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六)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
    1.容量在二百五十公升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電視機:
    1.黑白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供工業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錄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電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錄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吸塵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電烤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十七、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
    1.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三千六百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本款第一目之汽車係使用國人自行設計之引擎、底盤或小客車車身製造者,自其首次出廠之日起四年內,按規定稅率每項各減徵三個百分點。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電動車輛按前兩目稅率減半徵收。
前項第十五款油氣類之汽油、柴油、溶劑油之稅率,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指定施行日起,依左列規定: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