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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6月14日
號次:第669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
茲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