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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6月14日
號次:第669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91號
茲修正土地法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土地法修正第六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公布
第六十九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