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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6月14日
號次:第669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法務部部長 施茂林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公布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